logo

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65日院务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研仪器设备管理,促进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科研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财政资金渠道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本办法所指科研仪器设备包括用于科研实验活动的所有仪器、设备、装置、装备、实验台等。

第三条  全院科研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条件处负责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规划)及使用管理;财务处负责仪器设备资金管理、监督和资产价值管理;相关研究部门配合做好仪器设备调研、采购和验收,并负责做好领用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维护。

 

第二章  采 购

第四条  条件处依据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发展需要,编制全院科研仪器设备修购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提交院务会审议。各研究部门可结合承担科研任务的需要提出需求建议。

拟购仪器设备单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须专门组织可行性论证。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报财政部等部门审批。

第五条  使用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由条件处统一组织采购,使用部门配合相关工作。其中,价值20万元(含)以上的,由条件处会同使用部门共同进行技术调研和商务谈判;价值2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负责技术调研和商务谈判。技术调研和商务谈判应有3人以上参与。

第六条  使用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采购仪器设备,必须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满足公开招标采购条件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不满足公开招标采购条件的,按国家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仪器设备,按财政部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使用课题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报条件处审核提出意见,然后按课题经费使用审批流程报院领导审批。经费额度较小的,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达到招标采购或政府采购范围的,由条件处统一采购。

第七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条件处会同有关研究部门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

1.检查并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状况,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仪器设备主配件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2.完成安装调试后,严格按合同和仪器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技术指标逐项进行运行验证。验收合格后,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3.验收报告连同所附软件、技术资料,说明书、图纸等原件由条件处存档。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当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填写《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单》,然后办理付款、报销等手续。仪器设备新增部件、升级换代的,应办理设备原值变动手续,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变更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和地点,应到条件处办理变更手续。各部门不得擅自转让仪器设备和移动(大型)仪器设备放置地点,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各部门外送维修仪器设备应在条件处备案。仪器设备的借(租)出、借(租)入、接受赠送等,应报院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应定期清查盘点所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确保帐实相符和状态良好。条件处对各部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退休、调出人员及长期(半年以上)出国人员,须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二条  实行仪器设备分类管理制度。各类专用仪器设备由各研究部门领用并负责管理;通用仪器设备由条件处统一管理,并协调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各类仪器设备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健全操作规程和使用登记制度。对于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规程操作和认真填写使用登记事项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改和分解使用。需拆改和分解的,应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研究部门管理的仪器设备,应按仪器性能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其日常使用的实验耗品耗材等费用由所在部门自行承担;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联系维修事宜,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条件处负责派人现场勘查仪器损坏状况态后,并报院领导审批。维修结束后仪器所在部门应填写《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作为维修费用报销凭证之一。

公共实验平台仪器设备,由条件处负责日常维护和故障维修。仪器通用耗品耗材由条件处统一购置;特殊实验需要的专用耗品耗材由各研究部门自行购置并承担费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费用按课题分摊。各研究部门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在本部门承担课题中分摊,用平台仪器设备通用耗材和维修费用,按各研究部门使用频率合理分摊,其课题经费不足的,由院统筹。

第十七条  各研究部门管理的仪器设备也应遵循共享原则,对院内其他部门提供开放使用服务。使用部门应当服从仪器设备所在部门的管理要求,合理分摊部分相关费用。必要时可由条件处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公共实验平台仪器使用采取预约方式管理,每次预约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个月(大型质谱类仪器不得超过一个月)。属于于国家和行业急需任务需要延长使用时间,或需要应急使用的,应报请院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利用我院仪器设备条件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经营性创收活动的,应当进行全成本核算。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条件处与财务处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报废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1.仪器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巳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2.重要零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超过本机原值一半以上的;

3.仪器设备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工作,重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有厂家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申请部门须填写《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由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原值10万元以上大中型仪器设备的报废,由条件处组织专家评估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帐、物相符,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理。所有报废仪器设备交由局财务司统一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处置。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科研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暂行规定》(2004930日发布)同时废止。

   电子版下载: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