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实验危险危害废弃物的管理,确保我院实验室安全,防止进入实验室人员受到身体损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特修订本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废弃物处理与监管由院科研条件处负责,昌平基地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由昌平基地后勤部协助负责。各研究组指派一名科研职工兼职负责本组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工作。该职工须了解相关化学知识和具备相关技能。
第二条 各实验室在实验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危害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处理各类危险危害废弃物时,应戴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和口罩。
第三条 各实验室排放的废液按类别分别收集,按要求贴好标签,标明主要化学成分、使用部门、使用人等,定期移交至废液处理区。管理员要详细做好废液收集及处理记录。
第四条 实验室废液按相关实验室废液分类存放标准执行。无机废液、有机废液等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分门别类倒进相应的废液收集桶里,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第五条 感染性废弃物及生物类废弃物必须灭活,合理包装后方能进行处理。有感染性的废弃物,务必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装,并在包装上清晰注明废弃物的内容、性质和负责人。
第六条 损伤性废弃物、尖锐器械废物应放入防穿刺的专用容器内。容器外面标明“尖锐物品”、负责人姓名。
第七条 实验过程中不得将有害、有毒废液倒进下水道或卫生间排水管道等,禁止在公共区域和消防通道堆放废弃物。
第八条 科研条件处负责联系专业清运单位及时清运废弃物,一般为每20~30天清运一次,遇有废弃物较多的情况,随时组织安排清运。
第九条 本规定由科研条件处负责解释,并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科研条件处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