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二条 院危险化学品管理须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危险化学物品购置、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程序。科研条件处建立危险化学品采购领用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第四条 各研究组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应根据研究试验计划,提前1个月申报购置,经科研条件处批准后,由科研条件处按公安部门规定办理购买备案证明、购买许可证等报批手续,并进行采购、验收、发放和保管等全过程管理。各组根据试验需要到科研条件处领取。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采购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不准计划外超量或超品种购买和储备。
第五条 特殊情况下,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有余量时各组应交科研条件处集中保管,科研条件处可以调解给其他部门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转让和接收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等管控化学品。
第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研究组要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生产车间存放的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新进人员使用危险化学品时,研究组长或安全员应具体指导监督,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七条 严防危险化学品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任何个人不得携带化学危险品擅自离开使用场所或存放地点。发现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科研条件处报告。
第八条 气体钢瓶应做到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严禁使用超期气瓶。钢瓶上原有的各种标记、刻印等一律不得去除。空的或不再使用的钢瓶需联系厂家回收处理。气体使用到最后应留有余气,防止混入其他气体或杂质,造成事故。可燃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准混放,要有隔离措施,钢瓶要直立放置,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做好标牌标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员要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
科研条件处
201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