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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201768日院务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研中的作用,提高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结合《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开放共享、提高水平、有偿使用”的原则,我院建立“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科研条件处负责建设和管理平台的系统,并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实现对接。

第三条 全院所有直接用于科研且单价或成套总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纳入共享平台。其他未纳入平台的仪器设备由各研究部门协商共享。

第二章  平台运行管理

第四条 为保证平台正常运行,建立院、研究部门“二级管理”的运行模式。

第五条 成立院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仪器管委会”),主任由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科研条件负责人和各研究部门仪器设备负责人等组成。仪器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科研条件处。

第六条 仪器管委会负责管理和落实我院仪器设备申购计划论证、购置过程协调组织、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等相关事宜,重大事项提交院务会审议。

第七条 仪器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仪器管委会的决定,建设和管理平台,协调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新购置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培训等。

第八条 各研究部门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的申报、论证、购置、安装验收、使用、共享、维修维护、信息统计、报废等全流程管理,并传达、执行院仪器设备相关规定。

第九条 每台大型仪器设备确定2名仪器管理员,设主、辅岗位,负责本台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共享使用、维修维护、信息统计、报废,编制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和操作规程,指导用户上机操作或定期组织公开技术培训,填报记录使用情况等工作。

第十条 凡是加入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在平台网站上予以公示。若仪器设备相关信息有变化,负责管理此台仪器的研究部门需报仪器管委会办公室备案,以便平台信息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仪器管理员转部门或调离我院、离职、退休、出国半年以上等,应办理移交手续,其负责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不限于共享仪器)及实验室仍归属原部门管理。

第三章 仪器共享使用

第十二条 需共享使用仪器的院外、院内用户可通过电脑、手机、多媒体触控一体机、微信等方式登录管理平台系统对所需仪器进行查询、预约,仪器管理员按《粮科院仪器管理系统使用规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院外用户预约仪器,需用户单位开具介绍信,经科研条件处协调仪器所在部门审核其研究课题、实验内容等,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在测试前根据收费标准和实验量到院财务处缴费,持缴费凭证,进入平台管理程序进行测试

第十四条 熟练用户可直接预约、上机操作使用仪器;非熟练用户需经过仪器管理员操作培训并经仪器管理员认可后才允许预约使用仪器,或由仪器管理员代为操作仪器。仪器管理员有对用户进行仪器使用培训的义务。

第十五条 用户在同一时段仅能预约一台仪器,质谱类仪器最长预约使用时间不超过三周,其他仪器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六条 科研条件处直接管理的公共平台仪器设备实行院内用户免费使用,维持仪器基本运转的通用耗材、备件由院统一配置,实验专用耗材、备件由使用方准备且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院内研究部门之间共享仪器或实验设施的,使用规则同公共平台仪器。提供方也可要求使用方分摊各项非院公共投入的成本,一般指提供方研究团队课题经费支出的成本,具体情况因每台仪器和实验量而异,经成本核算后计算分摊金额,由财务处审核后指导支付。

第十八条 院外用户使用我院共享仪器为有偿使用,共享平台中各仪器设备的使用收费标准根据行业行情制定,经仪器管委会审核、备案,在平台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平台仪器设备对外收取的服务费由财务处建立专用账户统一管理,统筹主要用于院共享平台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的水、电、汽、排污等成本和维修维护费用的补充。

第二十条 仪器维修费用支出途径详见院《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和院《财政科研项目间接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在共享使用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仪器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操作者所在部门承担。

第四章 评价与制约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每次测试结束后用户可对本次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技术水平、服务态度、仪器设备状况等。仪器负责人对用户使用规范性等进行评价。双向评价均为自愿。

第二十二条 仪器预约开始时间至半天内均未使用仪器,视为爽约。爽约后无法继续使用已预约的仪器,需重新预约。爽约3次及以上,用户被平台系统默认进入黑名单,将无法再次预约、使用平台任何仪器。

第二十三条 平台网站设立意见箱,仪器管委会办公室随时收集并处理。平台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出现障碍时,用户可进行书面投诉或通过平台网站投诉(详见院《仪器设备共享使用障碍投诉单》),仪器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协调,仍然不畅者,将受到以下制约:

1、取消被投诉部门使用平台所有共享仪器的资格;

2、取消被投诉部门所有仪器维修院内经费支持;

3、取消被投诉部门的修购项目新购仪器申报资格,若已纳入修购项目的待购仪器,将调整至院公共平台管理;

4、取消被投诉部门共享奖励。

第二十四条 解除制约时间为投诉方认可被投诉方的整改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解除制约,但制约期间已执行的制约措施不可撤回。对于恶意投诉者,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条款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科研条件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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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院内仪器设备共享使用障碍投诉单

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院内仪器设备共享使用投诉协调单